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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城镇重庆市评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卫生区县标准》《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3-07-18

各区县(自治县)爱卫会,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全国爱卫会新版《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我市修订了《卫生城镇重庆市评审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区县标准》《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版《重庆市卫生城区(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乡镇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街道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城区(县城)标准》《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卫生城镇重庆市评审管理办法
     2.重庆市卫生区县标准
     3.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

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卫生城镇重庆市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卫生城镇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适应新版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创建标准,确保创建与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卫生城镇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区(县、乡镇)市级评审和重庆市卫生区(县)评审由市爱卫会组织,具体工作由市爱卫办承担。重庆市卫生乡镇由市爱卫会委托各区(县)爱卫会组织评审,市爱卫办组织抽查。

2023年8月起,不再开展区(县)级卫生乡镇、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已命名的仍保留其称号。

第三条 卫生城镇创建的主要流程为:

国家卫生区:区爱卫会(专项治理、基本达标)→推荐申报→市爱卫办(调研指导、线上评估、现场评估)→推荐申报→全国爱卫办(线上评估、现场评估、公示命名)。

国家卫生县(乡镇):区(县)爱卫会(专项治理、基本达标)→推荐申报→市爱卫办(调研指导、线上评估、现场评估)→推荐申报→全国爱卫办(现场抽查、公示命名)。

重庆市卫生乡镇:乡镇政府(专项治理、基本达标)→提出申报→区县爱卫办(调研指导、现场评估)→推荐申报→市爱卫办(现场抽查、公示命名)。

第四条 卫生城镇创建范围分别为本级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鼓励开展全域卫生创建,推进城乡融合协调发展,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重庆市卫生区(县、乡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经区(县)爱卫会审核达标后,可向市爱卫会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区(县、乡镇)申请。乡镇符合现行市级标准,可直接向区(县)爱卫办提出创建重庆市卫生乡镇申请。

第六条 国家卫生区(县、乡镇)的市级申报时间为每周期第一、二年的3—4月,市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推荐时间为每周期第三年3月底前。重庆市卫生乡镇申报时间由区(县)爱卫办确定。

第七条 卫生城镇的创建工作,在专项治理成效明显、自我评估总体达标、群众评价基本满意的基础上,逐级推荐申报。

第八条 申请创建国家卫生区(县、乡镇),须按《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2021版)有关要求,向市爱卫办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区县爱卫会推荐报告、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申请创建重庆市卫生乡镇的,不再提交申报资料。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调研指导。市爱卫办根据区(县)爱卫会申请,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县)工作现场调研,帮助查找存在问题,合理提出整改建议。创建区(县)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文字报告、对比图片)报市爱卫办审核,审核达标后,进入市级线上评估程序。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原则上由本区县爱卫办组织现场调研。

第十条 线上评估。国家卫生区(县、乡镇)申报资料经区(县)爱卫办审核达标后,通过全国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市爱卫办审核。审核达标后,属于国家卫生区创建类的,再提交全国爱卫办线上评估;属于国家卫生县(乡镇)类的,直接进入市级现场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市爱卫办组建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估,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民意调查等方式,查看创建工作实际效果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现场评估结束1个月内反馈评审意见和结果,创建区(县、乡镇)针对现场评估指出问题,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创建国家卫生区(县、乡镇)工作的整改情况(文字报告、对比图片),由区(县)爱卫办报市爱卫办审核。市爱卫办审核达标后,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申报。

创建重庆市卫生乡镇工作的整改情况,由乡镇报本区(县)爱卫办负责审核,审核达标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爱卫办备查。

第十二条 社会公示。市爱卫办推荐上报创建国家卫生县(乡镇)的,经全国爱卫办抽查达标后,按照全国爱卫办有关要求进行公示。经市爱卫会抽查达标创建重庆市卫生乡镇的,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区(县)(乡镇)官方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严格实行申报地(国家卫生区县和乡镇、重庆市卫生区县均以区县为单位,重庆市卫生乡镇以乡镇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区(县)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命 名

第十五条 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国家卫生区”、“国家卫生县”、“国家卫生乡”、“国家卫生镇”由全国爱卫会命名;“重庆市卫生区”、“重庆市卫生县”、“重庆市卫生乡镇”由市爱卫会于每年第四季度命名。

第十六条 已命名的卫生城镇要在城区或场镇醒目位置设置标识(如:“国家卫生区”、“重庆市卫生乡镇”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爱卫办依据国家、市级现行标准及评分规则,对国家卫生区(县、乡镇)、市级卫生区(县)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分值设定:国家卫生区(县)现场评估(明查600分、暗访350分);国家卫生县(乡镇)现场评估(明查700分、暗访450分);重庆市卫生区(县、乡镇)现场评估(明查、暗访各1000分)。

等级划分:得分率≧80%为合格(A级),得分率≥75%<80%为基本合格(B级),得分率<75%为不合格(C级)。

区县爱卫办依据市级现行标准及评分规则,应对重庆市卫生乡镇定期开展量化评级,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区(县、乡镇)、重庆卫生区(县)首次量化分级,由区(县)爱卫会自行评定。2024年起,全市实行动态评级。每年10月底前,区(县)爱卫办向市爱卫办上报自评结果,市爱卫办根据区(县)自评结果、市级抽查、国家复审等情况,综合评定量化等级。

第十九条 国家卫生区(县、乡镇)具备以下情形的,将被作为降级处理:被国家或市级通报批评的;国家复审或市级复审得分率≥75%<77%的;区(县)自评结果低于上一年度等级的;群众投诉卫生问题未有效解决的;存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区(县、乡镇)具备以下情形的,将报请国家取消命名称号:被国家或市级通报批评,一次性整改仍不达标的;等级划分为C级,市级复审两次不达标的;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或重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性质特别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卫生乡镇具备以下情形的,该区县将被通报批评,并暂停下一年度国家卫生城镇申报资格:区县一年内推荐的国家卫生乡镇,30%以上被国家抽查不达标的;区县一年内推荐的国家卫生乡镇,30%以上未通过市级评审的;区县一年内被市级复审的国家卫生乡镇,30%以上作降级处理的;区县一年内推荐拟命名的重庆市卫生乡镇,30%以上市级抽查不达标的。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卫生区(县)降为C级,3个月内整改不达标,将取消命名称号。重庆市卫生乡镇被市级抽查不达标,将直接取消命名称号。重庆市卫生乡镇被区(县)爱卫会降为C级,可申请市爱卫办取消或自愿撤销命名称号。

第二十三条 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区(县、乡镇)、重庆市卫生区(县),确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可申请一年内暂不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

第六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区(县)爱卫会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或邮箱等,主动接受群众反映意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卫生城镇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加强卫生城镇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复审工作。每年11月底前,区县爱卫办向市爱卫办提交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县)爱卫会要建立完善本级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评审和指导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卫生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现场评估期间,仅工作汇报材料外,其余材料放置本单位备查,不得编辑、复印繁琐的资料及相关台账。

第二十七条 申报地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进行批评直至终止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自觉遵守相关廉洁自律制度,不得谋求私利,不得收受钱物或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每个评审组成员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工作责任书和回避声明等。违反本条规定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属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2011年版《重庆市卫生城区(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乡镇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街道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卫生城区(县城)标准》《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重庆市卫生街道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卫生区(县)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创建重庆市卫生区(县)。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 (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专兼职人员明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落实。

(三)年度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国家(重庆市)卫生乡镇、重庆市卫生村(社、单位)等创建活动,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工作。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作用充分发挥;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推广“三减三健”等防控措施,大力组织开展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行业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传承发扬中医药文化。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考核指标。

(七)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大型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商场和公园)的宣传栏、宣传展板、电子屏幕、橱窗、灯箱等,普遍具有健康教育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八)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九)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有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到10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2平方米。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45%或持续提升。引导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倡导保持健康体重,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2.16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落实。

(十)落实《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和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率达100%。积极推进控烟监督检查及执法,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20%或持续下降。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一)城区道路路面硬化、平整,人行道铺装规范,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照明、废物箱等公共设施和道路附属设施设置规范、完好整洁。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户外广告、灯箱、门牌、招牌等设置规范。城区无“十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卫生死角。道路清扫保洁责任落实,保洁时间和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有序。城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标,植物管护良好。工地(在建、待建、拆迁等)围挡规范,管理到位,建筑垃圾规范收运和处理。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生活垃圾按规定类别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分类有效覆盖率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收运容器和车辆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三)公共厕所设置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卫生整洁,卫生厕所实现全覆盖。主次干道、广场、医疗机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公厕粪便、污水规范收集处理。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完善,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四)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交易区面积和功能满足服务人口需要。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离。规范设置活禽交易与宰杀、水产和自产自销等摊区。市场内给排水、公厕、垃圾分类与收运等设施完善。市场内和周边卫生管理责任落实,配备足够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卫生秩序良好,垃圾及时分类收运。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完善,卫生秩序良好。有效开展农产品残留农药检测,检测结果规范公示。

(十五)临时便民市场、早(夜)市和临时摊点等设置符合有关规定,位置合理,不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附近门店经营;经营品种、经营时间符合规定要求;摊位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完善。管理责任落实,卫生秩序良好。

(十六)城区内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宠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城区无贩卖、制售和食用野生动物等现象。

(十七)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整,干净整洁,绿化美化较好。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设置和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设施达到三类标准以上,卫生管理符合要求。容貌美观,秩序良好,无“十乱”现象,无违规种植。

(十八)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卫生户厕全覆盖,卫生管理良好。排水管网基本完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清扫保洁责任落实,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无“十乱”现象,无违规种植。

(十九)加强铁路沿线和城市快速路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无排污等现象。城市快速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轻飘物品,无乱堆垃圾杂物和排污等现象。

四、生态环境

(二十)辖区内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二十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无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等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做到定期维护、正常使用。

(二十二)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二十三)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Ⅴ类。建成区无黑臭水体、无乱排污水现象。

(二十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量)达标。

(二十五)辖区内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或收集转运体系,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十六)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等使用统一标识向社会公示。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七)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十八)候车(机、船)室、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宿舍、厕所等教学以及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比达标,配有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机制健全,生活饮用水设施及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三十二)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到岗位和危害因素检测全覆盖。

(三十三)企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年按要求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积极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辖区内现有健康企业建设数量满足要求。

(三十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十五)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合格率≥98%。

(三十六)辖区内近3 年未发生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六、食品安全

(三十七)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三十八)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管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按照“限定区域、限定品种、限定时间”等要求,规范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

(三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行为。积极推行明厨亮灶。

(四十)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四十一)畜禽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检验程序。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四十二)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四十三)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传染病防控预案齐全,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有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建设与管理符合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十四)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四十五)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下降。健全重大事件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四十六)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 (助理) 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 (药士) 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四十七)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 (水路) 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场所均配备和使用自动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开展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四十八)医疗卫生人员具备确保安全的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执业环境,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四十九)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防群治,防制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

(五十)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化学、生物互补的综合防制策略,所用药物器械符合国家要求,操作规范,安全环保。

(五十一)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调查,掌握孳生地动态情况。加强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孳生环境治理。

(五十二)开展病媒生物监测、评估与侵害调查,掌握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

(五十三)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防制经费落实。提倡市场化专业防制,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保证防制效果。

(五十四)鼠、蚊、蝇、蟑螂密度至少达到国家标准C级要求。

(五十五)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95%。

附件3

重庆市卫生乡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创建重庆市卫生乡镇。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二)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事机构健全,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专兼职人员明确。村(居)公共卫生委员会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落实。

(三)年度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积极推进重庆市卫生村(社、单位)等创建活动。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四)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地方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设施完善。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作用充分发挥,组织开展健康科普活动。乡镇卫生院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覆盖驻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培训、指导、教育、考核等健康管理工作落实。

(七)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主动提供健康指导。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机制健全。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

(八)积极推进健康乡镇、健康社区等健康细胞建设,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效果评价和总结推广等工作落实。

(九)构建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有健康步道、健康广场等,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种以上能够满足各类人群需要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达到100%。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45%或持续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的工间操制度落实。

(十)落实《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无烟草广告和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达到100%。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一)集镇道路路面硬化平整,人行道铺装规范,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照明、废物箱等公共设施和道路附属设施设置规范,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户外广告、灯箱、门牌、招牌等设置规范。集镇无“十乱”(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卫生死角。道路清扫保洁责任落实,保洁时间和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有序。集镇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集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标,植物管护良好。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规范围挡,管理到位,建筑垃圾规范收运和处理。

(十二)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生活垃圾按规定类别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分类有效覆盖率符合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收运容器和车辆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三)公共厕所设置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卫生整洁,卫生厕所实现全覆盖。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公厕的主要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公厕粪便、污水规范收集处理。集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完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四)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交易区面积和功能满足集市贸易需要。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离。规范设置活禽销售与宰杀、自产自销、水产等摊区。市场内给排水、公厕、垃圾分类与收运等设施完善。市场内和周边卫生管理责任落实,配备足够的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卫生秩序良好,垃圾及时收运。有效开展农产品残留农药检测,检测结果规范公示。

(十五)临时便民市场、早(夜)市和临时摊点等设置符合有关规定,位置合理,不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附近门店经营,经营品种、经营时间符合规定要求,摊位设施、市政环卫设施完善,管理责任落实,卫生秩序良好。

(十六)集镇内禁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结合部饲养畜禽和宠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集镇无贩卖、制售和食用野生动物等现象。

(十七)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整,干净整洁,绿化美化较好。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设置和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设施达到三类标准以上,卫生管理符合要求。容貌美观,秩序良好,无“十乱”现象,无违规种植。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无排污,无安全隐患。

(十八)镇(乡)辖村主要道路硬化平整,并配备路灯。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卫生户厕全覆盖,卫生管理良好。排水管网基本完善,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清扫保洁责任落实,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村容美观,秩序良好,基本无“十乱”现象。

四、生态环境

(十九)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重点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辖区内近3年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故。

(二十)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无烟囱冒黑烟现象,无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现象。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措施到位。

(二十一)乡镇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年度目标要求。无黑臭水体、无乱排污水现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水位)达标。

(二十二)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二十三)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二十四)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卫生信誉度等级等统一标识向社会公示。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二十五)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十六)候车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二十七)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比达标,配有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机制健全,生活饮用水设施及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十八)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

(二十九)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三十)企业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到岗位和危害因素检测全覆盖。

(三十一)企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年按要求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积极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工作,辖区内现有健康企业建设数量满足要求。

(三十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十三)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合格率≥80%。

(三十四)近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六、食品安全

(三十五)辖区内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依法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三十六)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管理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按照“限定区域、限定品种、限定时间”等要求,规范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

(三十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内外环境整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积极推行明厨亮灶。

(三十八)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三十九)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 (诊室) 、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四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多措并举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四十一)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加强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四十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 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四十三)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防群治,防制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

(四十四)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化学、生物互补的综合防制策略,所用药物器械符合国家要求,操作规范,安全环保。

(四十五)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四十六)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防制经费落实。提倡市场化专业防制,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保证防制效果。

(四十七)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至少达到国家标准C级要求。

(四十八)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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