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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0412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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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禾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贫困孕产妇危急重症救助保障母婴安全的建议》(第0412号)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组织保障”的建议

    两孩政策实施后,由于累积生育需求的集中释放,出生人口数量显著增加,高龄高危孕产妇增加,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风险增高,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的救治管理任务进一步加重,保障母婴安全面临新的挑战。

为加强母婴安全管理,市委市政府将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纳入了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内容。市卫生计生委也陆续印发了《关于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进一步做好妇幼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危重孕产妇预警管理、救治和转诊工作方案》《关于切实做好高龄孕产妇管理服务和临床救治的意见》《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系列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文件。明确了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指挥、急救和支持”三大保障;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专项救治经费,在各项政策报销和救助后,仍有较大医疗费用负担的,要争取筹集各类资金,进行点对点特殊救助等要求。

二、关于“加强经费保障”的建议 

为加强母婴安全经费保障,市卫生计生委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积极协调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争取贫困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医疗救助政策和经费。目前重庆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关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医疗救助政策为: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目前,市的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困难大学生和建档特殊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凡是符合困难条件的贫困危急重症孕产妇患者,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主要政策。近年来,重庆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通过提高医保目录内费用的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开展医保目录外费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一是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和不同医疗救助需求,通过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普通住院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相结合的多种救助方式,使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惠,其中,因产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可享受大额费用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二是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区县医疗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由区县政府主导,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施医保目录外大额费用的救助。该基金从2017年起实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分段按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三是实施惠民济困保,对目录外费用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000元的按比例分段赔付,年封顶线15万元。

    (三)加强临时救助帮扶。对经过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孕产妇,还可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贫困危重病产妇家庭的关注,对符合条件的危重病产妇患者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她们的医疗支出负担。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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