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0〕391号
谢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缩短卫生事业单位设备采购时间的建议》(第083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管理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事项,预算管理单位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经各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医疗设备采购时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负有主体责任,其采购预算安排、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履约验收等都直接影响采购效率的提升。从统计情况看,医疗设备公开招标从申报采购计划起至采购结果公告一般周期为50天左右。其中:进口医疗设备须完成进口产品论证及审批后申报采购计划。
三、优化采购机制
近年来,市级财政部门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完善采购机制,推动提升采购效率。一是取消采购文件审查、评审专家抽取审核等环节,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二是放宽货物采购限额标准,从原20万元标准提高至50万元,下放采购人自主权。三是加强各采购环节提示和警示,督促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定期限如期完成采购活动。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指导培训,督促采购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加快提升医疗设备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高效推进。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