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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01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摘要)

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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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玲委员:

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委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营造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构建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们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持续推进和加强。

(一)健全生育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妥善解决女职工在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保障育儿家庭假期相关合法权益。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加大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力度,完善新生儿参保政策和儿童特殊疾病保障政策,将过渡期符合政策的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费用及时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

(二)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政策。严格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相关税费减免政策。2019年财政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76号),对托育机构实行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正式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相关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由于税、费优惠政策的制定属中央事权,我市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三)大力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加强部门联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发展,幼儿园设立托幼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支持等。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探索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制度,降低托育机构收费标准,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四)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加强市妇联、市人力社保等部门协同配合,在推进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招聘信息专项治理行动、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倡导等方面开展合作,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联合约谈机制。鼓励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女性就业监测机制,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失业援助等服务。

(五)提升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水平。一是强化部门技术合作。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科卫联合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共同推动生育健康与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在基层医疗机构示范应用。二是开展妇幼健康及疾病诊疗重大项目。研发辅助生殖、出生缺陷筛查、出生缺陷出生前阻断、罕见病、儿童常见病、不孕不育症防治、生殖疾病诊疗等技术和产品,建设生殖健康监测网、儿童疾病和出生队列。三是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将“儿童健康、出生缺陷、儿童罕见病等早期识别与干预研究,生殖健康与辅助生殖技术研究;妇幼健康,孕产妇健康干预研究”等纳入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在科研项目立项、学科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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