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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88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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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4〕402号

刘恩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建设的建议》(第0889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重庆市税务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划拨专项建设资金,切实支持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建设的建议

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按综合、肿瘤、心血管、妇产、儿童、传染、口腔、精神、神经专科类别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并根据重大疾病防治需求,设置呼吸、脑血管、老年医学专业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医学中心的功能定位是在医、教、研、防(医防融合)、管(医院管理)”5个方面代表全国顶尖水平。

2020年,以重医附属儿童医院为主体,联合四川大学附属华西第二医院,成功申报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带动提高西南区域儿童医疗、教学、科研等服务水平,促进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并有望申报国家医学中心的优势学科。市财政局积极支持儿童医院发展,2020—2023年,共计安排补助资金6.5亿元。特别是2023年,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0.6亿元,专项用于国家医学中心创建。下一步,市财政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政府引导的多元化长效投入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资本进入卫生健康事业,统筹使用公共预算、基建、政府债券以及医院结余等各项资金,共同推进儿童医院争创国家医学中心。

二、关于批准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成立科技公司的建议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攻坚一盘活”工作部署,市卫生健康委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多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保留企业用于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2024年3月,经市打赢政企分离改革攻坚战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市卫生健康委保留5户企业,分别为所属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重医附属口腔医院、重大附属肿瘤医院,用于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三、关于出台重庆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或细则的建议

市科技局高度重视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建设,着重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工作机制。2023年,市科技局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科卫深度协同战略合作协议》,围绕建设战略科技力量、开展医学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大健康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引育医学创新人才和团队、推进科技开放合作、营造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等方面深度协同、共同推进。二是强化转化医学中心顶层谋划。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深入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医学科技创新引领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认定重医附一院、重医附属儿童医院为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三是推动成果转化,加快转化医学中心建设。2023年12月,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出台《重庆市加快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开展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单列改革,遴选高校开展试点,探索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价、处置及转化审批、备案、考核等制度;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试点高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聚焦重庆市转化医学中心建设,进一步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参与引进科研院所建设,进一步开放共享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深化双方产学研合作,利用环大学创新生态圈、重庆市技术转移研究院、重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等平台开展高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打通科技成果市场化“最后一公里”。二是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支持转化医学中心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重庆市人口健康重点专项和生物医药重大专项,开展医学人工智能、精准诊疗、生物治疗、微创/无创治疗、创新药物、医疗器械、康复辅具等核心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三是推动医学科研交流合作。推动成渝两地医学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科技人才共引共培共用,推动川渝两地医学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和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

四、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建议

关于委员提出的“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对外投资等事项,可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和《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十条已明确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符合此条件的可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一)现行有效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股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入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二条。

2.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33号)。

3.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二)现行有效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针对委员提出“减低或免除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等”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重庆市税务局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只有税收政策的执行权,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重庆市税务局将加强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向税务总局反馈委员的意见建议。同时,继续精准发力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推动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2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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