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4版)》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联合制定《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在指导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版)》的最新要求,为持续完善全市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规范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修订发布《重庆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4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二、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4部分。
第一部分,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一是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高二年级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二是结合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提升行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结核病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三是优化校园环境卫生,加强聚集性场所的通风换气。四是加强日常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及时、规范地报告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开展学校结核病单病例预警及疫情和舆情监测。
第二部分,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一是对发现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依法依规及时报告,完善转诊、监测及信息通报工作。二是开展接触者筛查及后续处置工作,劝导和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预防性治疗。三是对学校肺结核患者规范开展治疗管理和随访检查。四是依据休复学/休复课诊断证明,严格按照要求对患者进行休复学/休复课管理。
第三部分,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完成疫情现场调查处置后,及时研判疫情风险,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上报。二是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以便患者的早发现、早治疗。三是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四是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五是对应急处置情况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第四部分,监督与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控各项措施。
三、相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包括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学校环境卫生、监测与报告等4个方面。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三)散发疫情防控措施。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四)报告及转诊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如实填写患者身份证号码和职业(如学生或教师)。对于职业是学生的患者,应在工作单位栏中详细、准确地填写学生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并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五)接触者筛查时限。一旦发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筛查应在指示病例个案调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示病例发现日期在寒暑假时,筛查也应立即启动,对不在校的师生,可通知其到就近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筛查,筛查工作最晚于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六)治疗管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七)预防性治疗。建议有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单纯性TST检测硬结平均直径两年内净增值≥10mm或其他高危因素者进行预防性治疗。特别是当校内出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散发疫情时,强烈建议所有符合预防性治疗标准者均接受预防性治疗。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疾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九)违规处理。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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