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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04W/2024-0029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2023年度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示范、警示作用,进一步提升卫生健康领域执法效能,强化行业自律,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了2023年度川渝地区卫生健康执法典型案例,现对重庆市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徐某生、林某绪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

徐某生、林某绪以多个公司名义与宋某某等56人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合同,以现金、微信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服务费”,并在南岸区峡口镇非法开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对客户施行取卵、胚胎移植等手术。该行为违反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0年10月南岸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32.1806万元,没收相关设备、器械、药品,并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3年4月所有罚没款缴纳完毕后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重庆市首例查处的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案例。此类违法行为伴生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乱象,甚至可能涉及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本案违法行为隐秘、涉案金额巨大、调查取证难度大,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成功查办并执行到位,对严惩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具有显著的社会意义。

案例二:廖某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针刺放血活动案

 廖某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铜梁区某美容美体中心为顾客罗某开展针刺放血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没收医疗器械,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消费者在接受生活美容及理疗服务时不要因为价格优惠或广告吹嘘而盲目轻信推荐,要仔细辨别是否是医疗服务(含医疗美容)行为,如果属医疗服务要确认机构及相关医师的资质,并注意查看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有国家批准文号,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应当属三类医疗器械并做好消毒措施。对非法开展医疗服务的行为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三:重庆美陆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忠县验光配镜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重庆美陆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忠县验光配镜部为顾客进行角膜地形图仪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为顾客验配角膜塑形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忠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61元,没收医疗器械,罚款139027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角膜塑形镜属于医疗器械,验配角膜塑形镜属于医疗行为,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眼科才可开展。部分眼镜验配机构在高利润的驱使下违规验配角膜塑形镜,不仅不能防控儿童近视,反而可能造成视力伤害。该案的查处,对规范配镜行业行为,增强群众辨别能力,具有较强警示意义。

案例四:重庆浦洛通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案

重庆浦洛通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未取得产前筛查资质的医院合作开展孕妇外周血无创DNA检测,并收取相关检测费用。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重庆市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方面进行处罚的首例案件。医学检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本案当事人未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与无资质医疗机构合作开展产前筛查,被依法处罚。此案警示所有医学检验机构需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对象合法合规,维护医疗安全与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医疗市场秩序的严格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案例五:巫溪县某中医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案

巫溪县某中医诊所将使用后的白色薄膜手套、一次性中单、一次性医用棉签、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等医疗废物与其他废物一并废弃于垃圾桶内,并按照生活垃圾进行处置。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巫溪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废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如处理不当,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有可能成为疫病流行的源头。该案警示,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案例六: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等案

重庆正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渝正仁克痒王皮肤抑菌软膏”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标签和说明书出现疾病治疗效果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应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且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该案警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卫生安全评价备案,规范使用标签说明书。

案例七:杨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某宾馆经营者杨某超出卫生许可地址经营,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前台和保洁等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规定对顾客公共用品进行保洁。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对杨某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所涉商住楼小旅店经营模式和衍生问题极具代表性,其开设在繁华商圈商住楼内,经营用房分散,卫生管理水平较差。该案警示此类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许可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每年安排从业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检测,为顾客提供卫生安全的住宿环境。

案例八:重庆凯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隐瞒危害健康事故案

重庆凯健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违规操作消毒剂投放导致顾客氯气中毒事故后未主动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以及游泳池水卫生质量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游泳运动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青睐,游泳场(馆)的卫生设施、功能布局、卫生管理及操作规范直接关系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该案警示,游泳场(馆)应当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开展游泳池水质消毒,避免因操作不规范引起危害健康事故发生。

案例九:重庆市楚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案

重庆市楚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如果未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将导致该单位无法接受卫生监督管理,增大该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风险。该案警示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的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十:忠县某口腔诊所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案

忠县某口腔诊所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执业人员上岗时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且不能出示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证》和上岗前体检报告。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忠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上岗前体检的作用在于筛查、避免职业禁忌症人群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工作。放射工作人员‌面临着长期接触X射线、‌γ射线等放射性因素,在岗期间佩戴个人剂量计,可以实时监测所受辐射剂量,避免造成职业损害。该两项均是有效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措施。‌该案警示,放射工作单位应依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计佩戴等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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